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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延繩釣漁船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之船長,或定置漁業之漁業人,應於捕獲太平洋黑鮪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捕撈黑鮪之尾數、捕撈位置、每尾體重體長。
延繩釣漁船之船長應同時通報標籤編號。
捕獲體重未滿三十公斤之太平洋黑鮪時,應即丟棄,並依前項規定通報丟棄尾數、捕撈位置及每尾體重體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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