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獎勵造林之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下簡稱獎勵造林人),其造林經檢測符合下列條件,主管機關得按其造林年度發給造林獎勵金:一、所植樹種及株數符合規定基準,並平均分布正常生長於林地。二、林木成活株數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自造林第七年起,每年造林成活率得扣除自然枯死率百分之二。三、位屬山坡地,無超限利用。四、租地造林地無違約使用土地情形。前項第一款之樹種及每公頃栽植株數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