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造林獎勵金之額度如下:一、第一年每公頃新臺幣十二萬元。二、第二年至第六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四萬元。三、第七年至第二十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但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獎勵者,其獎勵金減半發給。前項所定獎勵金額度,於面積不足一公頃時,按面積比例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