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於山坡地範圍內之下列土地區位實施造林,其土地最小面積為零點一公頃以上者,得申請造林獎勵金:一、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林業用地。二、原住民保留地使用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三、非都市計畫區之農牧用地。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造林必要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