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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獎勵造林人於造林獎勵期間,應接受主管機關之輔導,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使之長大成林。
獎勵造林人於新植造林完成三個月後,應向受理機關提出報告。
經受理機關轉請主管機關採系統取樣法實施檢測,主管機關應派員會同受理機關,依據所提出之報告,排定日期,赴實地核對地籍圖,檢查造林情形,並實測造林面積,將實際檢測結果拍照存證,登記於造林檢查紀錄卡。
經檢測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者,該年度造林獎勵金不予發給,並由主管機關輔導獎勵造林人限期改善。
造林檢測作業,自造林後第三年起,主管機關得委由受理機關辦理,並由主管機關每年辦理抽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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