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森林遊樂區之設置,應由森林所有人,擬具綱要規劃書,載明下列事項,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初審後,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公告其地點及範圍:一、森林育樂資源概況。二、使用土地面積及位置圖。三、土地權屬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四、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現況說明。五、規劃目標及依第八條劃分土地使用區之計畫說明。六、主要育樂設施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