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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森林區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設置為森林遊樂區:一、富教育意義之重要學術、歷史、生態價值之森林環境。
二、特殊之森林、地理、地質、野生物、氣象等景觀。
前項森林遊樂區,以面積不少於五十公頃,具有發展潛力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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