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森林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私有林竹、木登記名義人終止經營時,應申報原登記之鄉(鎮、市、區)公所核轉直轄市、縣(市)林業主管機關核定,並繳銷登記證。
但經依法編為林業用地或宜林地者,不得為終止之申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