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應設森林火災防火中心。於森林發生火災時,森林保護機關應依災害防救法有關應變措施及通報作業規定辦理,成立森林火災應變小組辦理防救事宜。森林火災搶救人員之膳食、茶水、救火用具及醫療藥品,應由森林火災應變小組統籌供應。前項膳食、茶水、救火用具及醫療藥品所需經費,除由該管森林保護機關負擔外,並得責由受災之森林所有人分擔部分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