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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森林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引火應在上午六時後下午六時前為之。
引火當日,消防機關及該管森林保護機關應派監督人員到場警戒監視;並在許可證上加蓋印章後,引火人始得引火,俟火滅後,監督人員及引火人始得離開現場。
氣候乾燥或有其他危險之虞時,一律不准引火。
已引火者,監督人員應即撲滅或作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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