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之定義如下:一、國有林,指屬於國家所有及國家領域內無主之森林。二、公有林,指依法登記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或公法人所有之森林。三、私有林,指依法登記為自然人或私法人所有之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