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森林所有人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因搬運森林設備、產物等使用他人土地之必要,報請主管機關會同地方有關機關調處時,應敘明理由並載明下列事項:一、使用計畫。二、使用土地位置圖。三、使用面積。四、使用期限。五、土地所有人或他項權利人之姓名、住址。六、土地之現狀及有無定著物。七、協商經過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