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森林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以所有竹、木為目的,於他人之土地有地上權、租賃權或其他使用或收益權者,於本法適用上視為森林所有人。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