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森林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法規章節: 第44條

國、公有林林產物採取人應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種類、數量、出處及銷路。
前項林產物採取人,應選定用於林產物之記號或印章,申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案,並於林產物搬出前使用之。
第一項林產物採取人不得使用經他人申報有案之相同或類似記號或印章。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