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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森林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公有林、私有林之營林面積五百公頃以上者,應由林業技師擔任技術職務。
造林業及伐木業者,均應置林業技師或林業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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