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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受保護樹木者,應予造冊及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一、受保護樹木之編號、樹種、中文名、學名及數量。
二、樹木之胸高直徑、胸高樹圍、樹冠投影範圍套繪圖、推估樹齡。
群生竹木或行道樹生長區域、面積。
三、坐落地點及位置圖。
四、認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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