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四、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依受災戶戶內人口數發放,一人以新台幣二萬元計算,最高以十萬元為限。災前未居住於受災損毀住屋者,不予發給。前項第二款救助金於發放後,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支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同一災害中,已領取其他單位核發之災害救助者,不得重複支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