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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處分林產物時,除林產物採運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採取其根部。
林產物處分後餘留之根株、殘材以不採取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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