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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林產物處分前,由各該管理經營機關派員實地調查其處分位置、面積、樹種、材積、生產條件等,並得指定人員複查之。
造林撫育之疏伐作業,得不施行材積調查。
但疏伐木具利用價值者,得由管理經營機關計算實際材積搬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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