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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展延林產物採運之期限,不得超過原契約所定期間之二分之一。
採取人應自收到核准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指定金融機構一次繳清延期金,逾期不繳者,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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