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前條所列之保安林解除事宜,應設保安林解除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依個案聘請,其成員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二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局長、副局長擔任,並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人。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一人。四、保安林當地住民代表三人。五、學者、專家四人。前條保安林解除應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