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保安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編定目的,分為下列各類:一、水害防備保安林。二、防風保安林。三、潮害防備保安林。四、鹽害保安林。五、煙害防止保安林。六、水源涵養保安林。七、土砂捍止保安林。八、飛砂防止保安林。九、墜石防止保安林。十、防雪保安林。十一、國防保安林。十二、衛生保健保安林。十三、航行目標保安林。十四、漁業保安林。十五、風景保安林。十六、自然保育保安林。前項各類保安林之施業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