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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安林經營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保安林如施行擇伐更新有困難,得施行橫坡帶狀或與季節風成直角之帶狀或塊狀皆伐。
一年內皆伐面積在三公頃以上時,應分處皆伐,每一處不得超過三公頃。
前項保安林一年內之皆伐面積未達三公頃時,得施行三年期以下隔年局部皆伐作業。
第一項分處皆伐之規定,於三年期以下隔年局部皆伐作業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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