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公有林、私有林林產物之伐採,應由採取人填具採運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採運許可證:一、伐採區域位置圖。
二、林產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道路及其水土保持計畫書。
四、伐採跡地造林(利用)計畫。
採取人敘明正當理由並檢附相關證件,得免檢附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文件。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