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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林產物伐採查驗之分工如下:一、放行及伐採跡地之查驗,由原許可伐採林產物之主管機關為之。
二、林產物搬運之查驗,由林產物檢查站為之,主管機關並得組機動查驗隊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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