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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自然地景之指定基準如下:一、自然保留區:具有自然、保存完整及下列條件之一之區域:(一)代表性生態體系,可展現生物多樣性。
(二)獨特地形、地質意義,可展現自然地景之多樣性。
(三)基因保存永久觀察、教育及科學研究價值。
二、地質公園:具有下列條件之區域:(一)以特殊地形、地質現象之地質遺跡為核心主體。
(二)特殊科學重要性、稀少性及美學價值。
(三)能充分代表某地區之地質歷史、地質事件及地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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