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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指定、變更範圍或廢止,於公告後,主管機關應將其圖說於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示。
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展示後,應將圖說妥為保管,以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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