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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一、捐獻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予政府。
二、發見具自然地景價值之區域或自然紀念物,並即通報主管機關經指定公告。
三、維護或保育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具有績效。
四、闡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保存有顯著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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