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十。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於同一年度內個別險種之自留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得就超過部分向本會申請全額專案補助。前項自留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自留保險費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