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之責任額度如下:一、承保農會為保險金額百分之七十。二、臺東縣農會為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三、中華民國農會為保險金額百分之十。本會必要時得依個別險種及實際情況,公告調整責任額度,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