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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糧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糧商及其分支機構暫停營業期間達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但有正當理由,經糧商所在地當地分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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