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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農業產銷班之類別及產業分類如下:一、農作類:蔬菜、果樹、花卉、雜糧、稻米、特用作物、菇類等。
二、畜牧類:毛豬、牛、鹿、羊、兔、肉雞、蛋雞、水禽、火雞、鴕鳥等。
三、漁業類:水產養殖、特定漁業、漁業權漁業、娛樂漁業等。
四、其他類:休閒農業、養蜂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產業。
同一農民就前項所定類別,同一產業以參加一個農業產銷班為限。
各類別及產業之農業產銷班組班規模條件如附件二。
未達組班規模條件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視當地產業發展需求核定是否准予組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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