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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本辦法發布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已列冊登記之農業產銷班,應辦理事項如下:一、經營規模符合第四條組班規模條件者,應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六個月內依第六條規定訂定班公約,依第二條規定補提輔導單位之輔導同意書,並由輔導單位轉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二、經營規模未符合第四條組班規模條件者,應於本辦法一○三年三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後二年內調整之,並依規定訂定班公約及補提輔導單位之輔導同意書;屆滿前一個月仍未調整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請輔導單位通知農業產銷班依限調整。
屆滿仍未調整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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