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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農業產銷班評鑑成績總分為一百二十分,連續二次未達六十分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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