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農業產銷班評鑑方式如下:一、初評:由輔導單位主辦。農業產銷班應於辦理評鑑當年四月二十日前,填具前條第四項所定評鑑表,送請輔導單位初評後,轉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複評。二、複評:(一)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主辦,邀請相關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有關機關(構)或團體等組成評鑑小組共同審查,並以實地審查為原則。(二)評鑑成績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理評鑑當年六月三十日前核定。列冊登記滿六個月以上而未參加評鑑之農業產銷班,其評鑑成績視同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