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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農業產銷班評鑑方式如下:一、初評:由輔導單位主辦。
農業產銷班應於辦理評鑑當年四月二十日前,填具前條第四項所定評鑑表,送請輔導單位初評後,轉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複評。
二、複評:(一)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主辦,邀請相關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有關機關(構)或團體等組成評鑑小組共同審查,並以實地審查為原則。
(二)評鑑成績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理評鑑當年六月三十日前核定。
列冊登記滿六個月以上而未參加評鑑之農業產銷班,其評鑑成績視同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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