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農業產銷班班會對下列各款事項,應經全體班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一、班公約之變更。二、班員之除名。三、班員共同財產之購置或處分。四、班員共同投資及盈餘分配、虧損分攤事宜。五、合併。六、解散。七、選定或變更輔導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