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農業產銷班班會由班長召集之。班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班長召集之。班長及副班長因故均不能召集時,得經班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請求,由輔導單位指定一名班員代為召集之。農業產銷班班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農業產銷班召開班會時,應邀請輔導單位派員列席。農業產銷班班會應作成紀錄留存,並送輔導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