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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農業產銷班班會由班長召集之。
班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班長召集之。
班長及副班長因故均不能召集時,得經班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請求,由輔導單位指定一名班員代為召集之。
農業產銷班班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農業產銷班召開班會時,應邀請輔導單位派員列席。
農業產銷班班會應作成紀錄留存,並送輔導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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