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主管機關每年得編列經費輔導登記之農場,提升其營運能力,以促進科學化及企業化之經營。輔導項目包括:一、改善經營管理:提供農業經營與農政資訊;協助經營診斷,提供顧問服務及辦理各種農業教育、訓練、研習、觀摩。二、提升生產技術:提供技術指導,輔導機械化與自動化,獎助研究創新及優先推廣新品種等。三、加強運銷:提供市場資訊,輔導成立運銷組織,建立品牌,改善運銷技術,協助產品檢驗及提供促銷機會等。四、改善財務:協助投資分析,輔導記帳與財務分析及提貸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