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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產品檢查及抽樣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抽樣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抽取足量樣品,供檢驗及留樣之用。
完成抽取之樣品,應會同農產品經營業者、其代表人或其指派之人員簽名封緘。
主管機關對生產、加工、分裝及貯存場所執行抽查或抽樣檢驗所抽取之樣品應當場核發取樣收據予受檢業者收執,檢查人員並應留存副本備查。
前項所需樣品,得無償抽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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