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申領販運商許可證者,其資本額應合於左列標準:一、獨資者,不得低於新台幣二十萬元。二、合夥組織者,不得低於新台幣一百萬元。三、公司組織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二百萬元。前項同一事業資本額超過新台幣二十萬元,每超過新台幣二十萬元,得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增領販運商許可證副證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