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及調配,應由各級主管機關輔導;其輔導、獎勵、共同運銷組織、訓練、調配、運銷方式、停止辦理及監督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農民團體共同運銷之農產品,農產品批發市場應優先處理。前項共同運銷,農民團體與其會員、社員、場員及農產品批發市場間,得以契約生產或契約供應方式行之。各級主管機關,對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