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應在交易當地農產品批發市場為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農民團體共同運銷,直接供應出口或加工者。二、農民以其農產品直接零售者。三、當地尚未設農產品批發市場者。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指定或核准農民直接供應出口或加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