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申請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案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核發同意文件。前項同意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二、外國農產品經營者名稱。三、產品名稱、批號及包裝規格。四、產品重量或容量。五、驗證機構名稱。六、同意文件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