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農產品經營業者於營利之固定場所販賣散裝之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應於陳列販賣處以告示牌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並展示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影本。前項品名及原產地(國)之標示,準用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第一項所定原產地(國)標示之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