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有容器或包裝之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於販賣時,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原料名稱。三、進口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四、原產地(國)。但已標示製造廠地址,且足以表徵原產地(國)者,不在此限。五、驗證機構名稱。六、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七、其他法規所定標示事項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前項第一款品名與第二款原料名稱完全相同者,得免標示原料名稱。第一項第一款之品名,應標示有機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