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於販賣時,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
二、原料名稱。
三、進口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四、原產地(國)。
但已標示製造廠地址,且足以表徵原產地(國)者,不在此限。
五、驗證機構名稱。
六、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
七、其他法規所定標示事項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前項第一款品名與第二款原料名稱完全相同者,得免標示原料名稱。
第一項第一款之品名,應標示有機文字。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