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審議委員會召集人得視需要召開並主持會議,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持。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四條委任或委託之植物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機關(構)(以下簡稱檢定機構)及相關學者、專家或業者列席。審議委員會之審議案,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