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未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公告之植物種類,利害關係人得敘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建議公告:一、建議人之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聯絡電話。二、植物種類及其學名。三、建議公告之理由。四、該植物種類主要栽培品種之性狀表。五、繁殖方法。六、栽培方法。七、建議人之簽名或蓋章。八、提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