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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依本法及本細則所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原本或正本為之;其經當事人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者,得以影本代之。
但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檢附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證明受理之文件應為正本。
原本或正本,經主管機關驗證後得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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