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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後,應將申請書之副本送達品種權人或其代理人。
品種權人應於三十日內提出答辯,除先行聲明理由准予展期者外,屆期不答辯者,逕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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