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品種權質權之設定、變更、消滅,品種權人或質權人應以書面,並檢附品種權證書及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一、質權設定登記者,其質權設定契約書。二、質權變更登記者,其變更證明文件。三、質權消滅登記者,其債權清償證明文件或各當事人同意塗銷質權設定之證明文件。前項第一款所定質權設定契約,應載明植物種類、品種名稱、品種權證書字號及債權金額;其質權設定期間,以品種權利期間為限。